武侯区民政局(成都领养小孩流程。地点)
一、项目概述
(一)项目名称:收养登记办理
(二)办理单位: 武侯区民政局
(三)办理窗口:武侯区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四)法定时限:30日内
(五)承诺时限:30日内
(六)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250元
(七)联系电话:85088956
二、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至第二十四条,自1992年4月1日起施行。
2、《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一条至第十五条,自1999年5月12日起施行。
三、受理条件
(一)受理部门
具有管辖权的区(市)县民政局。
(1)受理收养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1.收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2.收养登记当事人提出申请。
3.当事人持有的证件、证明材料符合规定。
收养人和被收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送养人应当提交2张2 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或者单人照片,社会福利机构送养的除外。
(2)收养登记机关管辖权按下列情况区分: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四、收养登记关系人条件要求
(一)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三十周岁。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四)特殊规定:
1.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下列限制:
①被收养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
②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
③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的限制。
2.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1名的限制。
3.继父母收养继子女的,不受收养人条件的限制,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限制,被收养人不满14周岁的限制,以及收养1名的限制。
四、需提供证件材料
(一)收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2.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3.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并应当提交收养人经常居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生育情况证明。
收养继子女时,可以只提交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结婚的证明。
(二)送养人应当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1.送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组织作监护人的,提交其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2.收养法规定送养时应当征得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的,并提交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弃婴、儿童进入社会福利机构的原始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捡拾弃婴、儿童报案的证明,或者孤儿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
监护人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实际承担监护责任的证明,孤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证明,或者被收养人生父母无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生父母为送养人的,并应当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还应当提交其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送养人有特殊困难的证明。其中,因丧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单方送养的,还应当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证明;子女由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收养的,还应当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被收养人是残疾儿童的,并应当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该儿童的残疾证明。
五、办理程序
第一步:初审
第二步:受理
第三步:审查
第四步:登记(发证)
武侯区民政局民政科地址:成都市武侯区武科西五路360号2栋5单元3楼
